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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8-07 17:57:30 浏览量: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具有“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因此收到拨款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或“项目完工拨款结余不需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部分,将对应的“专项应付款”结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核算。专项应付款使用后形成资产,记入资本公积,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一般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政府拨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在将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目。

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

贷:在建工程等。

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