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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

时间:2024-08-05 13:00:54 浏览量:

【问题】

关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答案】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税的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不是税.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等文件。按月征收。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的调整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1%调整为0.5%。金税三期系统初始化参数表中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1%有效期终止为2017年5月31日,新增加有效期起为2017年6月1日的0.5%的征收率。

二、纳税期限为按“月”纳税人税费种认定调整

省地税局已于5月31日对纳税期限为月、登记状态为正常、停业的纳税人,有效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税(费)种认定有效期统一终止到2017年5月31日,并增加一条有效期起为2017年6月1日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税(费)种认定信息。

三、纳税期限为“按季”纳税人税费种认定调整

由于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本次征收率的调整是从6月1日起开始,纳税期限为按季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调整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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