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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什么

时间:2024-08-04 12:25:19 浏览量:


1、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最少是30年;

2、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最少保管5年。

3、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最少为30年,

4、对于一般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到账簿中的发票,按照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执行,保管期限为30年;单独装订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保管期限为1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档案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其中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