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1 13:23:09 浏览量: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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