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0 15:22:32 浏览量: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补充: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