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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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