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7 11:33:25 浏览量:
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企业计提对应的附加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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