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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空白吗

时间:2024-07-26 09:57:16 浏览量:

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空白吗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发票上面有的栏目当然要填写.

1、自助机代开,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

2、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

3、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

开发票时,发票上开票人可以和收款人为同一人,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为同一人.但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小单位,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都是一个人.如果是自己单位开出去,就把开票系统修改一下,换成不同的人,如果是收进来的票,也没有办法拒收,对于这些,税务也没有明确要求,应该问题不大.实际操作中,出现这种情况也多,但到现在,也没看到税务对这种情况作处罚的案例.

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都有什么要求?

答: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现行税法没有对发票开具内容明文规定,只要求如实开具发票,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及收款人,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第一条:"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第二条:"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之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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