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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的延期证明怎么写?

时间:2024-07-21 14:35:01 浏览量:

承兑汇票的延期证明怎么写?

答: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然后写明过期原因: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就可以了,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以下是承兑汇票过期开给付款行的一个证明或情况说明.下面是一个样本,供参考:

XX支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贰零XX年XX月XX日

出票金额:XX元整

出票人全称: XX

出票人账号: XX

付款行全称: XX

收款人全称: XX

收款人账号: XX

收款人开户银行: XX

汇票到期日期:贰零XX年XX月XX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还有责任吗?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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