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7 09:05:15 浏览量: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工资、奖金收入;
b、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c、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d、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e、个人贷款转存;
f、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g、继承、赠与款项;
h、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i、纳税退还;
j、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k、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每笔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a、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b、奖励证明;
c、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d、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e、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f、借款合同;
g、保险公司的证明;
h、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i、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j、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全部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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