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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第三条第(二)款: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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