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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发票备注栏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4-07-08 11:57:42 浏览量:

货运发票备注栏要求有哪些

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备注栏上如不填写起始地,则不合格.

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前开具的新版运输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仍可申报抵扣;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运输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按国税发[2007]101号文规定不可以申报抵扣.

相关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运费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信息有哪些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提供货物运输

自2016年7月1日起,货运专票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开具发票时需注意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情况:

1、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2、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3、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法规:《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货运发票备注栏要求有哪些一文会计学堂小编就为大家讲完了,同时还给大家延伸了相关规定以及运费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信息有哪些等内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