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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区别

时间:2024-06-30 10:28:17 浏览量:

增值税专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区别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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