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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罚?

时间:2024-06-10 10:53:47 浏览量:

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罚?

答:关于接受虚开普通发票处罚的问题。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取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没收财产。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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