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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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